如题所述
你不想辞职, 好!没关系。因为,你在手机微信上发微信辞职报告,不符合《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不算数的,属于无效辞职行为。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