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派遣至用人单位,自毕业时起多长时间内可改派

首次派遣至用人单位,自毕业时起多长时间内可改派

首次派遣至用人单位,自毕业时起可改派的时间,具体如下:
1、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的期限应在毕业生自第一次派遣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2、依据就业协议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国家教育部后,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调整改派。
在毕业一年以内,非本人原因确需调整改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与新就业单位在同一省市、区,且都属于地方的,通过当地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即可,学校不再受理;
2、原就业单位与新就业单位不在同一省市、区,或其中一单位隶属于中央部委的,应由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包括学院处理意见、原单位退函、原三方协议书、原单位报到证上下两联、原户口迁移证、新单位接收函和新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接收函,报就业办公室,经同意后上报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3、需要调整户口的,与原户口迁移地址为同一省的,直接到相应派出所办理。与原户口迁移地址不为同一省,需先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恢复户口后,再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4、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需出具录取学校退函及本人申请,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派遣至接收单位,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则转回家庭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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