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出最新政策

西安外出最新政策

西安外出最新政策:西安市全市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每户家庭每2天由1人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其他家庭成员除在疫情防控城市运转保障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工作外,一般不外出,外出需持单位社区开具的证明。
具体如下:
所有省外来返西安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之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西安中高风险地区返延人员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地区返延人员认真落实7+7管控措施7天居家隔离加7天健康监测,有西安旅居史且返延满14天的人员立即再做一次核酸检测,有西安旅居史返延时间不满14天的人员,在落实现有管控措施的基础上,每日落实1次核酸检测,直至返延时间满14天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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