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等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以及民间庙会、集场等。第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本市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镇(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 集贸市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督和管理。
  物价、税务、公安、卫生、环卫、检疫、标准、计量、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或者配置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主体和范围第七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第八条 凡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临时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允许上市出售的商品,不受行政区域及数量的限制。第九条 国家规定有定购任务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定购任务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上市。第十条 手艺匠人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集贸市场从事修理、加工业务和出售手工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持有关证明,可以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自有的旧家俱、旧自行车、旧物料。
  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报废的旧机动车不准交易。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除规定应当进入专业市场交易外,可以在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 在集贸市场对人行医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医许可证;出售中草药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药品检验部门的证明,并经集贸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集贸市场对畜禽行医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行医许可证。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集贸市场出售:
  (一)国家明令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
  (二)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三)各种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
  (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电击枪、催泪枪;
  (五)宣扬反动、封建迷信、淫秽等书刊、画片、照片、歌片、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列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动物;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八)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无厂名、地址、生产日期的工业品;
  (九)不合格及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他物品。第三章 经营秩序第十五条 凡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赌博、看相、测字、算命、卜卦;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越级提价;
  (五)摧残少年儿童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等活动;
  (六)其他非法交易行为。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农副产品、小商品和废旧物资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但在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贸市场的价格采取调控措施,对少数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和差率管理。
  凡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第十八条 凡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集贸市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经营,划行归市、划线定位;不得争场地;抢市口、乱设摊点;禁止场外交易。
  季节性的瓜果交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指定地段设临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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