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19
根据住建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住宅物业、高端住宅物业只要经过总体工程验收备案合格就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可以开出交房通知要求业主收房,业主以种种理由除水电不能使用、房屋出现结构性问题影响使用安全的以外,物业管理费从收房通知交房日起按月计算,有些地区物价部门规定从业主收房通知单日期的次月起计算,如果业主除以上三种原因的理由晚收房而规避交物业管理费得不到法律支持,物业公司可以以收房通知日期开始收缴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普通住宅物业除需要以上交房条件外还要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具备交房条件,从法理上说,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收房,物业公司的公共物业服务没有停止,不收房业主主动放弃了享受公共物业服务的权利,不能规避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所以你们从开发商交房通知单开具日期计收物业管理费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