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这起事件中,铁路部门有没有法律责任?我能否从铁路部门得到相应的的补偿?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少校军衔),在执行铁路押运任务途径北京铁路东站时,被铁路上的高压线路击伤。当时我们的车皮停靠在北京东站,我发现押运的特种车辆顶部的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我遂上到车辆顶部检查,在没有任何意识的情况下即被铁路上的高压电弧击倒,致全身击伤(烧伤)面积75%(二度至四度)。目前我生活还不能自理,仍在治疗康复阶段。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部门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障安全,只要损害不是您故意造成的,铁路部门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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