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不全是哪五证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所谓的五证,具体指的是 1、《国有 土地使用证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这两个文件是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这二者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还有一个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市建委核发的。 “五证”应该怎么看待? 一句话,“五证”缺一不可,但对于实际情况中来说,购房者着重应该看待这其中的两证,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要开发商的这两个证件齐全了,合法了,原则上房屋就不存在问题了。最好要求开发商出示原件,还有就是预售证一定要看清预售的范围,确保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在预售范围之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 证书。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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