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哺乳期保护标准: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2、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3、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扩展资料:
哺乳假注意事项:
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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