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2、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3、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