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低保政策拜托各位了 3Q

如题所述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城镇低保政策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城镇低保政策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 城镇低保政策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城镇低保政策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镇低保政策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城镇低保政策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政策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城镇低保政策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追问: 刑释人员无固定居所无正常工作该如何申请低保 回答: 一、特困刑释人员的范围 特困刑释人员是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为确保特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 要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特困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其次必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县特困刑释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特困刑释人员过渡性的期限 必须明确救助对象,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无固定收入的。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缺乏一技之长,就业有困难的。 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居)委会; 2、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 3、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明确对象后,必须加强对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救助证》,每人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 对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街道办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对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办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编辑本段三、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 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特困刑释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特困刑释人员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争取各级政府把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济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在特困刑释人员医疗、子女就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良好社会氛围。(玉山县司法局 张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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