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在手上 为何房子却被卖了

如题所述

日前,一位姓曾的女士怒气冲冲找到我们,口口声声说要投诉。她告诉笔者,自己的老同学黄先生以两套房子作抵押,向她借了200万元,承诺到期后再给30万元利息,房产证就押在曾女士这里。没想到,到了还款期限,黄先生竟联系不上了。曾女士去房管局一查,才发现房子早就被黄先生卖出去了。两本房产证尽管在曾女士手里,现在也与废纸无异。 曾女士想不通了,证在手里,黄先生怎么能把房子卖了,这其中,房管局有没有尽到责任呢? 房产证上的信息都是真的,她借了他200万元 原来,曾女士是本市一位经营化妆品的个体老板,还开有自己的美容中心。今年一月,与曾女士曾经是高中同学的黄先生找到她,说是急需资金周转生意,希望曾女士能够借给他200万元救救急。 这不是笔小数目,曾女士开始感到有些为难。于是,黄先生拿出两本房产证,说:“这是我名下的两套房子,大的一套价值180多万元,小的一套价值150多万元,两套房子价值300多万元元。你若不放心,我把房产证抵押在你这里。你借给我200万元,半年后,我连本带息还你230万元。” 曾女士拿起两本房产证看看,没看出什么问题。想到自己刚好有闲钱,放着也是放着,借出去半年,还能赚回30万元利息,曾女士心动了,打算做这笔交易。稍后,她还托一个朋友去帮她查查这两套房子的实际主人和价值。 朋友很快回复了,房产证是真的,房主也确实是黄先生,现在那两套房子的市价已达500多万元! 还有什么好犹豫的呢!曾女士很快联系了黄先生。黄先生赴约后,认真地写了张“借款两百万元付息30万”的借条,连同房产证一起交给曾女士,并要求曾女士给他打一个收条,表示收到他的两本房产证。一应手续办好后,曾女士和黄先生一起去银行,将200万元划到了黄先生的账上。 他以遗失为由补办房产证,把房子转手后消失了 今年六月底,黄先生和曾女士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曾女士便给他打电话,谁知黄先生的电话已停机。她有些心慌,不过,想到房产证还在她手上,也就不太在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到了七月份了,黄先生还是联系不上,曾女士心里很不踏实了,便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找上门去。让曾女士无论如何都想不到的是,住在这套大房子里的房主,是今年三月份买下这套房子的,同时已办好了过户手续,房产证也已办下来了。 “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明明在我的手里,你怎么可能又办了个房产证?”曾女士懵了,立即去房管局问个究竟。 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曾女士,在今年二月份的时候,黄先生就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在房管局申办了新的房产证,并于今年三月将两套房子都卖给了别人,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想赚点利息钱,没想到却最终落得个血本无归,曾女士一怒之下,提出要告房管局,还找到了本刊要求曝光。 律师解答: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沈靖、郑付林律师在仔细聆听了案情后,说道,就本案而言,曾女士和黄先生虽然有抵押的意向,但是并没有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更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所以,严格说来,他们并没有订立抵押合同。 本案中,曾女士仅仅是持有黄先生的房产证,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本就不能算是抵押,所以,曾女士的抵押权益根本无从说起。首先,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房管局根本不可能知晓当事人之间有抵押行为,也就不可能向当事人提供任何保护。其次,黄先生作为房主,在房管局已经登记在案,是有案可查的,即使他将房产证交给了别人,但也可以以种种理由,通过一定的程序重新补办到新的房产证。换句话说,曾女士仅仅是将两本属于黄先生的房产证拿在自己手上,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本案中,新的房主对此并不知情,而房管局所有操作合乎规定,因此即使曾女士即使告了他们,也没有胜算的可能。唯一能告的,只有黄先生。 沈靖、郑付林律师在此提醒,公民在从事抵押行为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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