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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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处理方法如下:

一、《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二、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而不能称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资料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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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1-26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则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的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19-09-22
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首先要看原判决是否对标的物确定有错误:
如果错误了,则无论法院对异议驳回还是准予均应通过 再审 纠正原判错误进行救济;
如果原判对标的物归属没有确定,接下来才进入正常的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a.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了标的执行中止(准予了),此时原告申请执行人对被告案外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无独三),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诉求成立则判决准许执行,反之判决驳回;
b.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驳回(不准予),此时原告案外人对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无独三),法院认为原告诉求成立则判决不予执行,反之判决驳回。
a、b情况均适用一审程序,不服可上诉;此外案外人对主张的执行标的权利承担举证责任;以上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4个回答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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