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15
股东大会(即所有的股东都参加)能决定公司的大事,例如章程的设立修改。
董事会主要是公司的具体的管理和事务的执行,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都是由股东推选出来的,当然现实生活中,都是最大的股东来担任董事长。
所以说有的股东虽然兼有董事和股东的身份,但是像章程修改一类的事情,他只能以股东的身份作出,董事会是没有权利对章程进行修改的。
从法律上讲,执行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没有设立董事会,于是设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这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叫法是有区别的。
法人代表,公司是一个法人,即在法律上虚拟的一个人,但是一个虚拟的人进入诉讼有很多麻烦,于是就设立一个法人代表,就是这个人在公司要进入诉讼时或者承担法律责任时,代替公司这个虚拟的人出庭。
章程是公司里最具权威的东西,因为他是由最大权利者股东制定出来的,当然股东可以制定,就可以修改。
章程是必须有的,而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个法律上基本没有什么意义,只是用于内部员工的约束。
我能解释的就这些了,注意还是要区分清楚,法律上的意义和现实的操作其实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