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障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通过明确集贸市场的定义、管理主体、建设和开办要求,以及集贸市场的管理规范,来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集贸市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由多个经营主体以集市贸易形式进行农副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交易的场所,需具备固定经营场地、设施以及管理机构,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办和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集贸市场的开办和经营。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集贸市场,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所有集贸市场和入场经营者以及与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同时,公安、消防、交通、规划、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畜牧兽医、农林水产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也需协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开办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住宅小区配套规划,遵循防火、安全、卫生、通风、方便等原则,合理设置批发和零售市场的面积,并确保市场用地不被侵占或挪用。市场建设还应考虑防火、安全、卫生、通风、方便等因素,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开办集贸市场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需经过市政府商业管理部门的核准。集贸市场不得拆迁或改变用途,且不得占用道路、街、巷,已有占用的情况需纳入城市改造和建设规划,限期清理或拆除。
集贸市场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对场内的行政、治安、防火、卫生、计量、商品质量、物价、通讯、秩序等方面进行管理。场内应设置公用标准计量器具、投诉点和投诉电话,接受与场内经营管理有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管理人员应佩带胸章,秉公办事,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贸市场规章制度,依法纳税、缴费。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集贸市场按合同约定或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禁止在集贸市场经营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毒死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品及其制品、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色素的食品、含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农药或残留农药超标准的蔬菜、瓜果、灌水肉品、有毒的水产品、超过保存期限或变质的食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劣商品、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售的其他物品。
集贸市场禁止以次充好、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缺斤少两、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非法交易行为。
批发交易可采取买卖双方对手交易、委托或代理交易、拍卖交易等方式,批发市场可组织代购、代销、代贮、代运输等业务,经营畜禽批发业务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或检验。集贸市场的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管理。
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占用道路、街、巷开办集贸市场的行为,公安、市政、工商等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集贸市场的零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经营熟食品需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生、熟食品需有适当的隔离措施。经营牲畜肉品零售的需持有《肉品检验证》。
集贸市场的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管理,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对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广州市为加强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共有总则、集贸市场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37条,自1995年8月17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