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和客户签合同的时候,该单位没有公章,(据称遗失了,还没补办呢)然后用发票专用章代替的,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在法律上支持吗?万一发生经济纠纷,法律会认定这个章有效吗?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回答,事关重大,一定高分奖励,没准是要打官司的!补充下,我的合同是药品批发和零售商签的购销协议,不是外贸全同,另外,后来我又去那家公司,他们没找到公章,就去了刻了一个,我不知道这个公章有没有效力,万一他们说是我自己私刻的怎么办?我还以为发票专用章可以有用呢!现在我也不知道该听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