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代之前,郡国内部已经有了“督邮”一类的监察机构,但是,这不是国家监察机构,更像是一级政府内部的上级监督下级的审计机关。所以,汉武帝时代,汉武帝将天下103个郡国按照地理位置编制成为13个州,每个州,由中央政府派遣出一个刺史。这种刺史的职官很低,是600石,只相当于当时大县的县令和中央政府中的低级郎官,而当时的郡国太守和封国的国相,都是2000石高官。以低级职官监察高级地方高官,以下犯上,这是汉武帝的一个创举,汉武帝为什么要这这样干,主要是他要显示皇帝的钦差大臣的特权。所以,汉武帝的这种以下犯上的钦差大臣特权监察机制,本身就给予社会带来了一种人治的舆论效应,使得人民普遍认为,皇帝权力才是高于一切的。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古代监察机构不能够破解“其兴也勃;其亡也忽”怪圈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一个政权的监察机构本身就是个可以超越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权机构,那么,这样的监察机制不就是在监察官员违法乱纪的同时,又同时在制造违法乱纪的范例么!法纪,是同一的,法纪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法纪,不能够容忍任何政治特权!
刺史只监察郡国高官,对县乡级别的低级职官没有监察权力。由于这种刺史制度是一种事实上凌驾于国家法律机制之上的特权机构,所以,尽管刺史的职官级别很低,但是,自从中央政府派遣刺史驻守郡国之时起,刺史这种特权就已经在事实上凌驾于各郡国高官之上了。所以,刺史制度实行到西汉王朝后期,刺史就被异化成为了主管一州政治、经济和文化全面工作的高级地方官了,这就是汉成帝时代出现的取代刺史的新职官的“州牧”。州牧一旦问世行政,事实上就宣布中央政府的刺史监察机制彻底失效了!
刺史的中央政府主管单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丞相府的丞相司直,一个是御史大夫府的御史丞,同时,另外,汉武帝还设置有一个由皇帝直接钦命的主管京城政治监察的司隶校尉。所以,汉武帝时代的国家中央监察机构,就有三个。
严格说,御史大夫本是副丞相,是协助丞相主管全国政治事务的。但是,汉武帝这样分别在丞相府和御史府的两府同时设置出国家级别的监察高官,再加之丞相司直和御史丞可以互相制衡监察和对其他行业进行监察,所以,汉武帝时代,事实上造成了两极平行的监察机构,而且,监察机构之间,也是可以互相监察的。汉武帝之所以这样奇特地设置丞相司直和御史丞两级平行监察机构,且这两个监察机构可以互相监察对方,很大程度上不是出于政治制衡,而是要分权丞相府和御史府,其实,这是皇帝可以挑动各权力机构互相猜疑不和的一种政治权术,已经与监察机构的合理制衡设置没有关系了。所以,丞相司直和御史丞及其皇帝直属的司隶校尉这三者,到后期,各监察高官之间的互相攻奸就蔚然成风,几乎成为了朝廷中各朋党政治势力去各自打击对方政敌的工具!最出名的例子,就是汉成帝时期的丞相司直翟方进连续参倒与他和与他的政治利益集团所不满意的高官,甚至把司隶校尉这种主管京城政治监察高官也连续参倒。这说明,如果一旦在监察机构之中过分体现特别权力,那么监察机构本身也可能被异化成为残酷打击政治异己的工具。
汉武帝设置了对国家各级官员实行监察的复杂和网络般的监察机构,当然,从表面上看,也有一定遏制官员腐败的效果,甚至对皇权本身都有遏制。比如,汉武帝时期,在言官和国家司法机构的作用下,一贯专制的汉武帝连他的犯了罪的亲外甥的性命都保不住,至于历朝历代的言官批评皇帝的言论,那也是异常严厉的,甚至会逼迫得历朝历代皇帝会不时下“罪己诏”,最著名的,就是汉武帝的“轮台诏”。
但是,从历史效果上看,中央监察机构,其实是游游离与国家统一法律之外的且直接显示君主威严的一种特权机构,所以,汉武帝时代,这些网络般和组织严密的中央各监察机构就从来没有真正制止住官僚集团的膨胀和以上所说的七种社会腐败,汉武帝时代,西汉王朝不但政治斗争异常残酷,甚至连汉武帝的太子和皇后及其孙子都没有脱逃出这样的残酷政治斗争而成为牺牲品,而参与这种残酷政治斗争的当事人,就有不少监察机构特权人员,司隶校尉这个监察职官,就是产生于汉武帝后期的巫蛊祸乱之中,也就是产生于审查宫廷斗争的案件之中。由此可见,当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候,国家监察机构,其实就必然要被异化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和打击政治异己的“专案组”,所以,汉武帝设置的监察机构,基本上是失败的!
西汉王朝以降,中国两千来的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都是沿袭的汉武帝时代肇始的监察制度,虽然监察职官名称和监察职能有些微小变动,比如唐朝产生了巡按监察制度,明朝产生了督抚监察制度,但是,纵观这些监察制度的内涵,都没有超出西汉王朝的国家监察制度基本范畴。所以,西汉王朝以降的各历朝历代的王朝,也难以脱逃“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怪圈命运!
中国历朝的少数民族管理机构参考:
http://baike.baidu.com/view/483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