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中如何才能维护农村农民利益?

如题所述

一、加快完善地方法规,加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度,明确土地产权归属

明确产权归属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前提和保障。物权法出台后,为不动产登记各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北京市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产权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指导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同时加强对以往土地登记档案的整合和清理,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在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过程中,解决权属纠纷与争议。

二、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落实和强化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和强化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应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通过土地功能分区、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分解落实耕地保护指标等各项具体措施,使规划“落地”。同时,在制定规划时,要充分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尽量吸收集体土地产权人参与,保证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严肃查处和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使北京成为依法使用土地的“首善之区”。

三、要加快政策研究,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近年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盘活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流转工作,积极探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今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通过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分配制度,培育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尽早推进流转工作的稳妥有序开展。

四、要探索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征地多元化补偿政策,进一步确保失地农民权益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于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采用租、征两种形式,对征用的土地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行使集体土地的处分权,没有必要先将土地变为国有,然后再出让给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应尽可能地采用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合作分成、土地入股等多元化的征地补偿办法,农民有了可发展用地、不动产或股权,就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真正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

五、要加强政府对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监管

通过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完善集体成员参与集体事务的决策机制;通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调动农民管理集体土地资产的积极性和有效性;通过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内容,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个别人滥用职权,随意处置集体土地收益,侵犯集体成员利益;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多方参与的集体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对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监管,使集体土地权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以保护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六、要研究并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土地税费制度,调整、平衡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打破现有土地上的利益格局,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并建立起适合本地实际的土地税费制度。对城市建设等公共投入引起的集体土地增值,必须通过税收方式进行调节和二次分配。做到既要保证集体土地产权人的收益,又要保证国家与集体之间,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通过合理的税费调节,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因土地利用规划导致的土地用途不同而引起的利益差异等问题。
(好好考试,小胖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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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8
  按照《土地法》中规定来维护农村农民利益。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的财产别人无权使用,霸占,这样一定能维护合法权益。大道理讲的天花乱坠不如法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2个回答  2010-11-30
1、留地安置: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非农建设用地
2、土地置换:通过等量置换实现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集约化
3、土地入股:积极探索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4、同地同权:集体建设用地享受与国有土地同等权益
5、综合推进: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城市化的重要抓手

祝你考试顺利~~~哈哈~~~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1-17
请律师一直 跟踪监督,现在不要指望政府会给你好果子吃,只有靠自己
第4个回答  2010-12-01
这位土管滴童鞋某~~你提的两问题~~呵呵~~ 答案直接抱走~~~
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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