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以永州冷水滩区为例: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冷水滩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冷政发[2019] 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同时也对特殊人员提出了救济渠道,《意见》规定:“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承担义务,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享受了城市居民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和各项福利待遇,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政策形成
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高桥头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有关流程要求,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确定了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组织开展了政策宣讲、入户摸底调查和成员登记等工作;
按照“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论、会议决议、公开公示”的民主协商程序形成了决定,成员认定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了三榜公示,认定程序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公务员不应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从各地实践来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
由此推断公务员不应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三是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其应丧失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上述人员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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