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否可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题所述

不可以。

以永州冷水滩区为例: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冷水滩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冷政发[2019] 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同时也对特殊人员提出了救济渠道,《意见》规定:“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承担义务,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享受了城市居民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和各项福利待遇,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政策形成

冷水滩区岚角山镇高桥头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有关流程要求,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确定了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组织开展了政策宣讲、入户摸底调查和成员登记等工作;

按照“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论、会议决议、公开公示”的民主协商程序形成了决定,成员认定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了三榜公示,认定程序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永州市农业农村局-请问公务员就没资格确定为村集体经济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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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0

公务员不应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从各地实践来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

由此推断公务员不应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三是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其应丧失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是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上述人员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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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25
 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30年的有效期,第二轮土地承包1996年--2025年,你怎么会去年到期,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你母亲应该是经济组织成员,但你要看具体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亦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具体的组织内部,平等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因此,平等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特征,不分入社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成员资格还具有三个特点。其一,一般来说成员资格与村民资格具有统一性。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二者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是当地村民。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这种对应关系出现了例外情形,有的虽属当地村民,但并不一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虽已不是当地村民,但仍保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在法律上也予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在本质上有别于其他任何组织成员资格,其构成条件有着自身独特性。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职能及成员资格特点,我们可以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条件试作如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条件: 2、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员资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则,即为母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条件:1、因成员死亡而丧失。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成员下落不明或失踪其成员资格并不丧失。2、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由于国家整体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另外,由于政府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调整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也会使原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同时产生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丧失同时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出而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出嫁、入赘、被收养而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以迁入地为其基本生存生活保障,即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迁出也不能完全以户口迁移论,关键是看其生存生活是否以夫家、上门女婿家、收养家为其根本的、最终的保障依靠。4 、因法律或政策的特殊性规定迁出从事非农职业而丧失。诸如历史上出现的招工、招干、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安排工作、随军、转业、农转非、知青回城、民办转公办等等。目前,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变化,职业呈多样性、选择性和不稳定性,城与乡、农与非农的关系也模糊起来。虽然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喜进步,却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类情形如何确定是否丧失成员资格,首先是看迁出是否根据法律、政策的特别规定,其次是看是否获得国家或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比如,农民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农民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就应当认定为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农民虽然长期在外打工或者经商,只要未获得完整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则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因协商加入别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即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3-09
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18-01-25
现在的聘任制公务员和过去的公务员有区别!过去公务员要求必需迁户口!现在没有这规定了!户口在村里的原来是集体经济成员的!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取消集体经济成员的资格!但现在各地各村一直延续的原来的政策不给公务员集体经济分红!是错误的!不信可以看看公务员管理法和集体经济管理法!村民自制法等!你不会找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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