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和各种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限定的范围确定存在不相同,需要注意辨别。
一、会计上: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会计上没有说自然灾害不属于非常损失,也没有说自然灾害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是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不能得到赔偿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
二、至于税法,需要区别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之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请再确认,择善而从。
追问谢谢!
追答不客气,我也算是温故而知新吧。当年在校时,专业成绩不佳,以为不需要吃这一晚饭,后来被迫自费恶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