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
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台湾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的性质:
1、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
2、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组成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派人去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务。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省
1、省份指中国的行政规划,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历史沿革
1949年至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六个大区。
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
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个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12个直辖市(南京、重庆、上海、北京、天津、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西安、青岛等)、5个行署区、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个省、1个自治区、14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3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市(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省分立,成立重庆市(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
一、省级行政单位与行政中心:
北京市(北京) 首都。
天津市(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山西省(太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辽宁省(沈阳)。
吉林省(长春)、黑龙江省(哈尔滨)、上海市 (上海)、江苏省(南京)、浙江省(杭州)。
安徽省(合肥)、福建省(福州)、江西省(南昌)、山东省(济南)、河南省(郑州)、湖北省(武汉)。
湖南省(长沙)、广东省(广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南省(海口)、重庆市 (重庆)。
四川省(成都)、贵州省(贵阳)、云南省(昆明)、西藏自治区(拉萨)、陕西省(西安)。
甘肃省(兰州)、青海省(西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省(台北)。
二、分布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河南、湖南、湖北);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青海、陕西、甘肃、新疆);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重庆、西藏);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港澳台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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