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解析四中全会:什么是“审判中心主义”? _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天府智库-理

如题所述

韩旭解析四 中全会:什么是“审 判中心主义”?
编者按
  10月23日,党 的十 八届四 中全 会公报发布。全会提出,“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 讼制 度改 革”。什么是“以审 判为中心”?它对 刑事诉讼结构调整,以及完善公 检 法现行关系有何意义?《川报观察》客 户 端邀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为您解读。
  “保证公正司 法,提高司 法公信力”被党 的十 八届四 中全 会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为此,全会公报提出了“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 讼制 度改 革”。以审 判为中心,也可以称作“审 判中心主义”,就是在诉 讼全过程各环节,更加凸显审 判的中心地位,强调审 判对定纷止争的重要功能,这是由审 判权作为裁 判权的性质所决定。
  推进严 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 讼 制 度 改 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党 的十 八届四 中全 会公报
  正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在刑 事 诉讼中,一个案件虽然经过了侦查、起诉,但作出的决定仅具有程序推进的意义,并非权威的终局性结论,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的审判活动,所作的裁判才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因此,“以审 判为中心”的提出,是建立在执 政 党 对诉讼规律和法治规律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 革、树立司法权 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审 判中心主 义,是指在刑 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 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 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 事责 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然而,“以审判为中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确立和贯彻,刑 事诉讼活动长期以来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审判的苦果结在侦查的病枝上”,导致发生冤假错案。
  侦查本来是服务于审判的活动,与审判存在俯仰关系,但在诉讼阶段论那里,尽管侦查终结意味着案件可能要向下一个阶段输送,但侦查更像是一个具有自洽性的程序,它已经把“饭”(案件)“煮熟”,送“饭”上去是检 察 院的事,对于侦 查 机关煮好的“饭”,法院还能不吃?
  ——————《人 民法院报》
  “以审 判为中心”,一方面要求以一审程序为中心,注重发挥一审程序在解决事实问题和排除非法证据上的功能;另一方面强调以庭审为中心,要求诉讼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法官心证形成在法庭,防止庭前、庭外因素的介入和干预,以此推动直接言词、审 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 讼 制 度 改 革”必将带来刑 事诉 讼结 构的调整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现行关系的变化,可以说是我国刑 事司法的一场革 命。
  韩旭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研究员、法学博士.

资料来源: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http://www.sass.cn/107009001/2377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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