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 qq群中组织的拼团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何要求组织者索赔?需要具体的法律条例 因为要写民事代理词

如题所述


如果那个组织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么可以先请求认定组织者是旅游经营者,你们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答字数限制,不全放了)
第一条 ……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不是,你就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20
您好,对于“拼团游”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依靠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纯玩“拼团游”;另一种,是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
前者自助类AA制的,个人认为,群主等发起人可能只算提议、倡导,同行而已,连组织者可能都算不上。若个人原因导致意外伤害,在同行的相关人员不存在重大失误的情况下,相关赔偿责任想要由这些人来承担是很有难度的。
但是后者营利性的拼团在该问题上则有很大的值得讨论和争取的空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拼团游中的收钱营利并组织旅游流程路线的一方完全可以被界定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者就有义务保证团内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及时提示、防范风险,故而在该方面如未能尽责,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还有一点就是,该类拼团游组织者一般是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认为,参与者作为成年人,选择无资质的拼团游,理应知道会存在风险,其参与者本身应对意外事故承担部分的或全部责任。
您在写代理词,想必也是专业人士,可以去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相关案例作为参考。案例之间各有不同。以上答复的内容如有错漏,欢迎批评指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22
我们也这个作业enmmm详情请参考民事责任这一节(我站在原告一方)
被告应该对此次的意外事件负民事责任,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证词如下:
首先,民事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被告未能履行该项义务,虽然原告意外受伤不是被告所为,但是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再次,由于被告的这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真实存在,且二者直接存在因果联系;另外,被告主观上也有错误。他明知原告身体抱恙却鼓动原告参与这种高强度的室外运动。这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一个主要因素。

以上四项条件共同构成该案的民事责任。而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原告意外受伤不是被告的过错,但由于损害的客观存在,被告应负无过错责任。

群主或管理员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成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群主或管理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参加旅游的人造成损失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户外群关于“户外活动有一定危险性,在本群组织的一切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免责提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不能通过约定进行规避。

被告在群里召集大家出游,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保护出游同学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如果出现事故,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担责。因此,被告应该对此次的意外事件负民事责任,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

相关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部分场合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对组织者保护参加者安全,救助参加者的义务要求很低,往往只是特定的作为义务。如登山组织者在成员遇险时有救助义务,否则构成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第3个回答  2019-05-20
收集证据去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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