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在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检察院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如题所述

实践中涉及到有这么几种1、无管辖权的公安侦查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公安。2、公安机关侦查了属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3、检察院侦查了属于公安立案范围的案件。4、纪委阶段取得的言辞证据。5、公安治安立案阶段取得的言辞证据。6、公安、纪委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取得的言辞证据(这种言辞证据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需一律转化)。对于第1、2、3种,只要不是恶意管辖,一般无须转化,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启动以及各类事项要求基本上都一致,划定管辖权归属以及一般刑事案件、自侦案件侦查权的不同,主要是从分工负责角度考虑的,并且管辖权归属以及罪名的认定争议,往往处于变化之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争议,如果每个阶段按照自己的认识而转化一次,显然无意义。对于第4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4条第3款规定,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表明“以重新收集为原则,以直接转化为例外”。对于第5种,公安治安立案阶段取得的言辞证据是否一律转化的问题。我们通常在赌博犯罪卷宗中会大量的见到赌客言辞证据直接复印自治安立案时的笔录,还有些卖淫嫖娼案件也是如此。那么刑事立案后,是否需要重新找这些证人重做一次笔录呢?我的实务观点是,如果这些言辞证据非定案的关键证据,用其他证据也能证实犯罪,取证困难的,可以不进行转化。如果系定案的关键证据,其他证据不足的,则需要进行重新取证转化,这个从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972号(《刑事审判参考》第97辑)案例中也能看出法院对待这类证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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