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耍的时候把牙齿碰掉了怎么赔偿

小孩耍的时候把牙齿碰掉了怎么赔偿

法律问题:律师,你好。我儿子上小学六年级,课间打闹时用椅子将同学李某两颗门牙碰伤,经牙科专业医院缝针并用牙套固定治疗后两周诊断为牙神经死亡,需要18岁成人后补种牙齿。后来学校搞了一个学生调查,基本认定我儿子负全责。我想问一下,如果赔偿,各类合理费用如何界定?家长口头提出,由于门牙受损,旁边的牙齿也已经收到损伤,需要一并赔偿。请问这一要求法律上是否支持?
杨律师:对于赔偿问题要司法鉴定.他们可以按照贵的来.要求赔偿家长的要求也比较合理。建议先协商处理。 刘律师:协商不成诉讼据实索赔。 (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昆明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特定时间 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二)特定空间 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三)特定原告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而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是赔偿权利人,其应当作为受害学生的继承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四)特定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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