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哪一年?

如题所述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在1996年2月8日提出。

从1996年1999年3月,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阶段。这一阶段的“依法治国”是治国方式的根本转变,不仅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确定下来,而且已载入宪法。

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又一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会议报告中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治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田纪云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至此,“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完成了从党的主张向国家意志的转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进一步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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