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

如题所述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减轻或者免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的欠款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等。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权是指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者撤销债务人对于某个第三人的债权。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误导,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该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
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3、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
4、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5、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其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撤销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债务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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