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处理方式如下:
1、执行回转:当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执行结案通知书,并依职权对原生效裁判文书重新作出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
2、执行财产的处置:对于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3、执行费用的处理:对于已经收取的执行费用,应当在结案时一并结算。
4、通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终止执行的注意事项如下: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处理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3、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执行过程和后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相关手续和文件,避免拖延和延误。
5、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如下: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处理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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