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具体如下:
1 一级动火 : ( 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 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
(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方案, 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 审批后方可 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 二级动火 ( 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 )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 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 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 )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 动火。
(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 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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