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07
不合法
1、单位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如果职工没有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况的,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根据您情提供情况,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08
首先,这个解除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我本人(五级伤残)也经历过。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没有以上的事实(由企业举证),就是企业违法,你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上述的维权起诉时效是有规定的,就是九十天内;(以前是六十天,我就是机关六十天才给我正式解除文件,马上起诉也是因为超过时效败诉的),你是2006年12月解除合同的话,也就是讲你在接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起算,那你就丧失了维权的机会,一点办法也没有。但愿你是才接到通知,那你就可以与企业打官司,而且你是必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