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结束后,招标者认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价,招标者当场宣布本次投产作废,这样处理得当吗

开标结束后,招标者认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价,招标者当场宣布本次投产作废,这样处理得当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②“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招标者认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高于标底价,招标者当场宣布本次投产作废”的做法,犯了两处错误:第一、招标人无权宣布废标,只有评委会才能否决所有投标。第二、标底不是废标依据,不能因为超过标底价宣布废标。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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