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的人自杀或走失监护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应赔偿全部差额。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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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05
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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