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行政处罚中听证案件遵循的程序

如题所述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程序为:先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再正式进行听证,由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在制作听证笔录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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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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