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规对驾培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他们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公布驾培者的信誉等级和教练员记分情况。对于教练员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管理部门会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开业条件或超出许可范围的驾培机构,会下令整改,如整改无效,则根据相关法律撤销其经营许可。对于伪造培训记录的行为,也将进行严厉处理,责令整改。


第三十四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手,建立完善的培训与考试衔接机制,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培训学时、考试信息的透明与监督。通过现代化技术,实现驾培信息与考试系统的对接,保障信息流畅。


管理部门会定期向交警部门通报驾培者的资质、信誉考核以及违章情况,而交警部门则会反馈学员考试情况、教练员违规等信息,对不良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交警部门在处理考试申请时,会核实《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对虚假行为进行严惩。同时,对于整顿中的驾培机构,考试申请会被暂停接受。


第三十七条,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确保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信息的同步更新。


扩展资料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发布。《办法》分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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