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李先生投保的应该是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保险金额,人身意外伤害,在全残或死亡的程度下,赔偿额度为100万元,伤害未致死亡或全残,应按照残疾程度予以赔付。意外伤害医疗指的是,李先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在符合标准的医院住院,最多可以赔付的医疗费用额度,这里为10万元。
在保险期内,李先生发生了两次保险事故,不知道,两者发生的时间是怎么样。如果先是40%的全残,此时报案,应予理赔的额度,如果是按照伤残程度乘以全残赔付额度,那么应为40万。赔付完,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报案以后,那么保险公司应继续支付赔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最高赔付伤残额度为100万,因已经赔付40万,故而此次全残赔付金额应为100万-40万,即60万元。
如果是首先发生部分残疾、在发生全残,报案再全残之后,则保险公司无需分两次赔付,仅需确认以后直接赔付100万元即可。
按照实际情形考虑,李先生部分残疾和全残中,必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费用,则保险公司应在治疗结束或者告一段落时,对10万元以内的合乎合同规定的费用进行赔偿。
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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