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工地干活时候 手指骨折受伤,但是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现在怎么索赔呢?事后工程项目部派人送我爸爸到医院就诊,并预付3000元医疗费和500元生活费,但是我爸爸出院后,项目部只承认这3500,其他不愿再支付(医生建议修养3个月,现在已经11天),还有后期不知道有没有后遗症。想请专业的律师帮帮我,谢谢!
农民工工地受伤,如果属于工伤范畴,可以要求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申报,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内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最后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不属于工伤范畴,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向直接侵权人索要赔偿。具体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你父亲的手指骨折不属于工伤范畴,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补偿,具体数额要参考当地的基本工资水平计算。
扩展资料
在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但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民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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