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如题所述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提出和审议过程遵循严格的规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提出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后提交会议审议,可能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代表团体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提案,提案需明确问题、理由和解决办法,如涉及法规制定,需附草案和相关资料。


议案可以在会议开始前或期间提出,但需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列入议程的议案会交给各代表团审议,并可能由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查,提案人有权在表决前撤回,但需说明理由并经主席团同意。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可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处理,并在下次会议备案或审议。


对于未作为议案处理的,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处理方式。提案内容超出本级人大职权范围或过时的,同样作为这些建议处理。提案的处理结果将由相关机关报告,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下次会议报告。


扩展资料

1994年3月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97年2月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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