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

如题所述

1、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有: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3)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其中,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6)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7)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9)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10)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11)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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