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指以法条形式表现出来,直接适用的规范,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是指不以法条的形式表现,参照适用的规范,习惯,政策,判例等。
接下来主要了解一下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制宪主体,人民,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两个,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人常;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区制定的经全人常批准生效,州县制定的经省级人常批准生效;
7、经济特区的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人常。
8、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
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来源,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有时简称法源,一个法官,面临一个已经认定事实的案件,应当根据什么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何处寻找根据,所寻求到的地方即是法律的渊源,法律渊源是一个与法律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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