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副县长怎么产生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县长的产生,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换届选举,一种是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长必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产生,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任命县长的权力;即使县长空缺,县人大常委会也只能在副县长中决定一名代理县长,不能任命县长。

副县长的产生,一般也有三种方式:一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各地换届选举副县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差额选举。二是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产生。如届中出现因工作变动副县长出现缺额,而在人代会期间,可由大会补选副县长,既可差额选举,也可等额选举。三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人代会闭会期间,因工作调动,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可以任命个别副县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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