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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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2、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3、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4、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国家统计局决定后,执法监督局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资料中心。
资料中心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同时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监督局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资料中心进行更新。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的,由执法监督局承担相应责任。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提交公示信息的,由资料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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