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以去广东吗?会被隔离吗

如题所述

现在可以去广东,绿码不需要隔离,黄码红码需要隔离
一、进入广州 
(一)7天内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地级市旅居史人员,来穗后实施“三天三检”,引导在第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抵穗不满3天者,不聚会、不聚餐,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菜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
(二)高风险区所在城市来穗人员实施“三天三检”,期间居家健康监测,引导在第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起算。
(三)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四)从外省陆地边境口岸城市的来(返)穗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10月29日(含)以来从澳门入境人员,须向所在社区、单位、酒店报备,落实三天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实施三天三检,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去公共场所、不聚集不聚餐。
(六)对入境人员(不含澳门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隔离”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 、2 、3 、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隔离的第1、 3 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自外市入境且目的地为我市的人员,在外市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如不能做到点对点闭环转运,则应在入境地继续隔离管理。
(七)对西藏自治区来(返)穗人员(高风险区域除外),开展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引导其在第5、7天各接受一次核酸检测。
(八)新疆(含兵团,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隔离,及4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九)对内蒙古自治区(返)穗人员(高风险区域除外)开展3天居家隔离及4天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对重庆市(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隔离,及4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对河南省郑州市、甘肃省兰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陕西省西安市和榆林市、四川省成都市和德阳市、山东省济南市和聊城市、湖北省武汉市、山西省朔州市、大同市和吕梁市、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隔离,及4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二)对青海省(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隔离,及4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三)对宁夏全域(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引导其在第5、第7天各接受1次核酸检测。
(十四)对山西省晋中市、太原市、晋城市和忻州市、云南省大理市、昭通市、昆明市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和怀化市、陕西省咸阳市和安康市、黑龙江省绥化市和黑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来宾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四川省巴中市和南充市(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引导其在第5、第7天各接受1次核酸检测。
(十五)对北京市朝阳区(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隔离,及4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5、第7天各接受1次核酸检测。除朝阳区、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引导其在第5、7天各接受一次核酸检测)。
(十六)对天津市北辰区、滨海新区、东丽区和西青区(除高风险区域以外)来返穗人员开展3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第1、2、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引导其在第5、7天各接受一次核酸检测)。
(十七)对深圳市来(返)穗人员须持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并完成落地核酸检测,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每日1检),非必要居家不外出,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后进行自我健康监测至抵穗满7天,倡导第5、7天各做一次核酸。自我监测期间不聚集,不串门,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离开广州
以下内容来源于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发布的《广州市出行防疫政策》:
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低风险地区内人员离穗需持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旅客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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