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结婚登记地

如题所述

离婚一般是在结婚登记所在地,不一定要去户籍所在地。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双方需要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是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材料。
离婚是指法律认可的有效婚姻关系的结束,离婚的目的是使婚姻终结,彼此不再受婚姻限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法律上的联系亦随之解散,可视为一法律状态的改变。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民法典》具体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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