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市
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管辖或由省、自治区直接管辖。因其行政建制与县相同,故称“县级市”。
2、地级市
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因其行政建制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
扩展资料:
地级市设计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县级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