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用流转土地特种水产品养殖怎样赔偿?????

我是江苏省兴化市人,在淮安市金湖县五星村承包了400粮田,自主开发从事特种水产品养殖,承包期还有两年。现国家南水北调工程需征用我已开发的养殖塘200亩,请问目前是按什么标准赔偿。另 还有200亩已无法继续养殖 那么这个200亩 又是怎么个说法 谢谢 各位大哥大姐 帮帮忙啊 急

各地补偿标准大致一样 第三十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

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四)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2010年广东省将修订《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提高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广东省还将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出台《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着力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但是具体要提高多少还不清楚,建议你去当地的拆迁办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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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08
当然赔钱了 国家做完这项工程1亩地赔偿200元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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