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年8月22日发生的工伤,至2016年3月23日出院。院鉴定双侧髌骨粉碎

我在2015年8月22日发生的工伤,至2016年3月23日出院。院鉴定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以后两腿还要换膝关节),烫伤35%二度伤,烫伤5%,左耳廓部缺失,右耳廓部部缺失。劳动鉴定五级。可是厂子陪我20几万。换膝关节也不愿给换,换膝关节也有寿命的(国产20多万一副,寿命13至14年。进口30来万一副,寿命17至20年。我今年才44岁,还得换两次。真要命)。这样我打工怎么活那?现在,我成天在炕上躺着。没法了。

以后是可以领取相应的伤残待遇的,根据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标准计算。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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