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政纪处分决定履行什么程序

如题所述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犯错误的党员、监察对象作出或经同级党委、政府(部门)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在一周内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处分决定书。 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处分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与本人谈话;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和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送达的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中,应将需要执行的涉及受处分人的职务和级别调整、工资变更、年度考核、执行情况报告、责令退赔、追缴违纪款物、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等具体内容告知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八条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受处分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处分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其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代为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的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后,须在送达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上记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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