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权利有哪些?

如题所述

小学生的权利包括: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小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育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学校图书馆(室)贮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大量藏书和各种信息资料,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将会不断更新、完善和现代化,图书资料将会不断增添而多样化,学生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和《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国建立了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制度。
奖学金、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扶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奖学金分为三种,学生可根据条件申请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1)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2)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均有权享受专业奖学金,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3)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凡具有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此外,对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贷学金制度是国家为帮助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部分大中专学生而实行的无息贷款的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对于自愿到国家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贷学金制度,赋予了经济困难而学习努力的学生以获得必要资助的权利。
随着我国高校学生缴费上学制度的建立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的实行,助学金在高校已成为历史,但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获取助学金性质的资助。根据《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得到资助或根据条件申请不定期的困难资助。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的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
助学金制度主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贫困学生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他们有权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申请享受助学金。城镇和大部分农村的小学不设立助学金,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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