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由于肖像的制作要求真实的放映公民的外貌形象,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所以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严格地说,并不是肖像制作专有权的内容,因为该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义务性,如公民到照相馆照相。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或者公民在他人要求制作自己肖像时,自愿无偿地许可他人制作。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使用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①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使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如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淫秽作品,否则即为违法行为。②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是否从中获取报酬。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内容有:①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肖像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上述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自己人格利益的损失。当肖像权人的请求得布道满足时,肖像权还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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