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都留意到了一个条款内容,这个条款就是不可抗辩期,那到底不可抗辩期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1979年出生的江苏南通姑娘龚某于2009年在南通某
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身故受益人”一栏,龚某填写的是“法定”。在投保所附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龚某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了这份重大疾病保险后,龚某每年缴纳保险费3000余元。
2012年10月11日,龚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龚某的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不多,龚某决定出院回家,不再接受治疗。回家后,龚某交代了一些身后事,并将之前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由“法定”变更为其父亲。11月4日,确诊后不到一个月,龚某去世。
承受着丧女之痛,料理完女儿的后事,龚某的父亲来到保险公司,索赔那笔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却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决定不予给付该笔保险金,同时解除保单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000元。
最近,有朋友在咨询我:如果带病投保,满了两年后,生病了是不是就可以获得理赔呢?(他可能是从某些保险业务员那里听来的有相关法律这么规定的吧)。关于这个问题呢,的确有相关法律规定。不过,这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并不是某些人片面的理解的那么简单的。那么,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一下吧: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在,我们单独来了解一下第十六条的第三款(两年的不可抗辩期)。
第三款的前面部分是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时效:30天内。法律对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时效约束,就是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之内必须行使解除权,如果超过,等于自动放弃权利。
第三款的后面部分是规定的是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时间下限:二年。法律这样规定,进一步约束了保险公司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这一条款应当这样来理解:如果合同生效满了两年,就算是保险公司发现客户有“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条件达到了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但是也不得解除了。并且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地方还需要强调一下:就是如果客户不如实告知,即使满了两年,也不是一生病就一定能得到赔付的(尽管合同不会被解除)。因为赔付的前提是必须发生保险事故,而保险事故是条款约定的能够赔付的情况,而不是一生病就能赔。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都是特别列明必须是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才能得到理赔。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保险标的(被保人)是带病投保,即使合同满两年,保险公司一旦查出被保人申请理赔的疾病不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而是在投保前就已经存在了,就不属于初次罹患,就会拒赔!因为这并不属于保险责任。
顺便提一下,第四款说的是:如果保险公司有能够断定客户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是可以不退还保费的。故意,是指客户自己对被保人的病情是知情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业务代表也有明确的询问过(问卷调查表),但客户依然没有告知。第五款说的是:如果客户提出是自己已经告知了,又可以证明保险代理人知情而阻碍了告知,则可以判定为属于过失行为,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费。所以,客户(特别是有过病史的客户)在收到保险合同以后,要特别留意一下,自己告知的情况,在合同的问卷调查表上有没有展示出来,如果没有展示的话,这就是业务员故意欺瞒了,保险公司打回访电话时,要反馈出来。
《保险法》的这一条规定,从一定层面保护了被保人的权益。不过,即使客户有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也不可心存侥幸据此来带病投保(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因为,第一,生病了,要熬过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带着病拖延两年的风险太大!第二,即使是两年后,不是初次罹患的这种病,也是不赔的!如果想把这一条款当成空子来钻,可能就会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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