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引纠纷,投保前你应该知道的事

如题所述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对于以上两个案例的观点分成了两派:
案例①: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患有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情,而对一般被保险人来说,是否身患癌症在癌症初期很难察觉。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
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可认为他不存在过错。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知识不足,不理解在购险时所谓的重要事实告知有哪些。
保险法对重要事实也仅是这样描述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这样的阐述陷入了循环解释理论,健康保险具体承保风险因素是如何评估的,对于普通人(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客户)来说是不能理解的。本案件投保后确诊的多发性骨髓转移瘤与投保前子宫及卵巢切除术在医学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目前医学上对于多发性骨髓转移瘤的原发病灶多数是找不到的。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被保险人投保之前都曾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医生的善意隐瞒或是自己对重要事实理解的偏差,导致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对观点的阐述。它并不严格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完全的准确无误,只要在其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很明显,两个案例中的被保险人在其认知范围内,都未将动过手术这一事实告知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案例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的专家霍乾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最终结果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两案均以被保险人当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获得一些启示:在购买保险时,客户一定要如实回答所列问询事宜,让保险公司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不要总想将来保险公司是否赔、赔多少的问题,只要我们将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了,将来理赔工作的开展就会顺利一些,相应纠纷就会减少一些。了解更多保险小知识,上百度搜“百保君”,更有专业保险投顾团队为您量身定制专属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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